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温州市**镇**厂上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号,现住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巷**号**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网上购买了一只苏卡达陆龟,后将该苏卡达陆龟饲养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巷**号**室家中,于2020年3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苏卡达陆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扣押的苏卡达陆龟、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蔡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勘验笔录、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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