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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9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期**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龙湾居住、工作期间,通过网购方式分二次各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从他处购买了二只苏卡达陆龟用于饲养,2018年后将上述陆龟饲养于本区**街道**期**园**幢**室家中。2020年3月27日7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二只苏卡达陆龟。经鉴定,上述二只苏卡达陆龟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达出具的归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提起笔录、同步录音录像、交易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人口信息、核查记录表,苏卡达陆龟照片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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