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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猎珍贵野生动物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6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洞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晚,在湖南**集团公司上班的夏某某向同在一起上班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提议去外面农田里抓点青蛙、黄鳝、螃蟹回来吃,张某某表示同意,夏某某、张某某各自拿了一个手电筒,夏某某还拿了一个网袋,由夏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张某某开车来到洞口县山门镇青林村的境内的一处村级公路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由于不会抓就留在村级公路边等待,而夏某某就独自去公路边的农田里采取手电筒照射的方式抓到9只蛙类。夏某某、张某某猎捕蛙类的洞口县山门镇青林村的农田属于禁止狩猎的地区,并且他们未办理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许可证,经对被捕获的蛙类进行鉴定:夏某某、张某某捕捉的9只蛙类分别是7只虎纹蛙和2只黑斑蛙,虎纹蛙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黑斑蛙是“三有”保护动物和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动物,7只虎纹蛙价值3500元,2只黑斑蛙价值200元,合计370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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