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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运输毒品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蛟河市**街,现住蛟河市**大街**栋**单元**室。因涉嫌运输毒品, 于2019年2月15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于2019年3月24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珲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9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在张某乙(已诉)的指使下,携带15克冰毒由蛟河市乘坐高铁到达延吉市后,在延吉高铁站将15克冰毒交给购买者贺某某,张某甲在运输毒品获利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珲春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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