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26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村校场李某某41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南京市区内,在明知他人收购其银行卡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办理了一套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以150元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人(身份待查)。后该银行卡经过倒售流转到王某某手中,王某某将收购的银行卡出售上家“黑豹”(台湾人),上家“黑豹”将收购银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的转移。2018年7月11日,被害人卢某某在江西省乐平市双田镇被网络诈骗人员冒充公检法人员骗走钱款9014元,上述资金均被逐步分散到其他人员银行账户,其中涉案资金9000元流转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农业银行62282703970100****)账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