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妨害作证案)(张某某)(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五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2018,汉族,初中,农民,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14日民权县公安局再次移送我院提请公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春(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在民权县**区**KTV806房间内,因琐事争执将被害人张某冬打伤。在侦办受害人张某冬被故意伤害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指使证人马某、张某雨、张某礼等人欲作虚假证明,因相关证人尚未作证案件已告破,张某某之行为未能影响案件诉讼。现张某春、徐某某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未造成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