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荆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荆州市荆州区,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住荆州市荆州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4日至9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18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接到荆州区**二期项目部负责人李某某电话,李某某告知张某某**二期的施工图、规划图、设计图都已经做出来了,要张某某按图纸规划尽快施工不要延误工期,将工地内的土方转运出去。同年11月18日,张某某就安排员工田某某带司机进入**二期工地转运土方,张某某接到田某某的电话称**二期工地西北共三个大门旁有三根路灯杆妨碍运土车进出,张某某看了看图纸后,**二期工地的三个大门是永久性开口大门,路灯杆也在图纸拆除范围之内,于是要田某某将这三根路灯杆的螺丝拆掉,将拆除的路灯杆放在工地内保存,由于运土车辆进入工地频繁,将三个进出大门的通道路面压坏,导致路面坍塌不平灰尘很大,后城管不准车辆施工,要求将路面处理没有灰尘再施工,于是张某某联系李某某,将路面损坏情况告知给他,之后项目部就安排工地内的施工人员将进口的路面进行硬化了,导致路灯的基础和路灯下的线缆进一步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三根路灯杆损失价值为41434元。
2020年12月19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及其家属主动对湖北**公司赔偿人民币4.1万元并获得谅解。2020年4月29日,湖北**公司负责人陈某某与张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2019年11月18日,荆州**有限公司在**二期工地转运土方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接到公司员工田某某电话告知,工地上三个大门前有三根路灯杆妨碍运土车进出。根据**二期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图纸,张某某认为三个大门是永久性开口大门,路灯杆也在图纸拆除范围之内,遂要求田某某将这三根路灯杆的螺丝拆掉,将拆除的路灯杆放在工地内保存。由于运土车辆进出工地将进出大门的通道路面压坏致路面扬尘很大,经张某某告知**项目部后,按环保要求对路面进行了硬化,致路灯下的线缆损坏,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湖北**公司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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