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1221978********,汉族,专科文化,工人,住大同市矿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原冰、辛越,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已起诉)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1月17日、2020年2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2日补侦完毕重报本院。2020年1月18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长治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07年6月30日上午,大同市**区**乡**村村民刘某甲、刘某乙因宅基地与该村村民王某某及家人发生纠纷。王某某电话通知其亲戚刘某甲纠集人员,刘某乙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某纠集人员,后王某某、刘某甲等六人与陈某某、张某某等四人到达王某某家房后。王某某家人与刘某丙、刘某乙家人发生争吵,后王某某、刘某甲等六人返回王某某家中。约半小时后,刘某甲纠集的高某某等五人准备离开,王某某及其家人送至王某某家巷口时,被陈某某、张某某等二十余人拦在巷子里面,陈某某等人让刘某甲等人靠墙站立,围住王某某拳打脚踢,持地上的砖块、木棒,打伤王某某。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07年7月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治市公安局认定张某某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证据证明,案发当天,张某某曾驾车拉陈某某等三人到达**村,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某拉人到**村时明知陈某某等人欲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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