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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兰考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逃)伙同孔某某(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受害人徐某某安装在兰考县南彰镇五里河村九组孔某某家中安装的一台格力牌空调柜机(白色,悦风系列)。2020年1月12日下午13时许,二人将诈骗的空调柜机卖给了张某某,张某某在明知该空调来历不明,仍以低于市场价格将近一倍的价格购买。后经价格认定受害人徐某某被诈骗的空调柜机价值5600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明知该空调来路不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他人诈骗的空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经传唤,到案后主动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主动退还徐某某的损失并得到徐某某的谅解,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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