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3196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区,住河北省唐山市**区**镇******小区**楼*门***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迁西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9日,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迁民初字296号判决,判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1727851.6元及利息,张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3月29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9月29日刘某某申请执行,同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立案。2017年10月3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张某某一辆沃尔沃轿车(冀B*****)手续、两张银行卡(分别有存款3883.26元、3431.30元)、一套住宅(位于唐山市**区****)。2018年1月31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张某某送达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之后,张某某因拒不报告财产于同年8月10日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拘留15日。拘留完毕之后,张某某仍然没有报告财产且未执行判决。(2019年7月18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将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移送迁西县公安局)经查,张某某在2017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在丰润区**钢铁有限公司任职,每月实发工资13672元。
案发后,张某某及其家人积极筹措资金,于2020年11月至次年1月4日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但在案发后积极履行了判决义务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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