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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未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号2010年9月15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抚宁县(现抚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24月26日因聚众斗殴、原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被抚宁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7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30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 年4 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5月4日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身体原因秦皇岛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具不予接收决定书,同日转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11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11月2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1月2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3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3月1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 年7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患高血压疾病,抚宁区看守所决定暂不收押,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退回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补充侦查,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1日以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起诉至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于2020410日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

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 8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租用一辆单排车从南戴河往抚宁行驶,行驶到宁海大道万庄路段时在车里容留未成年人王某某吸食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某租用他人汽车,车上有司机,张某某对汽车管理权限不明,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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