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内江市东兴区**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5日0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小型轿车由内江市市中区大洲路方向经三桥往东兴区方向行驶,行至市中区民族路时,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所抽取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23.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吹气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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