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1********3614,汉族,**文化程度,群众,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治市**区***镇派出所,现住山西省长治市**区**镇**小区*巷**号,无前科。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某,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9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2时02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 黑色奥迪牌轿车沿长治市潞州区**中路由南向北行至**巷口路段,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10.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0.50mg/100ml,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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