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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6********,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宜宾市叙州区人,住宜宾市宜宾市叙州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8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2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川Q*****小型轿车从宜宾市叙州区外江路方向经中坝大桥往两路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中坝大桥(南桥头)检查点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张某某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随即民警将张某某带至交警支队办案区,并通知宜宾市川戎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浓度为87.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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