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5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四川省合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合江县**街道**村**组**号,现住合江县**街道**小区**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牌照为川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合江县城区方向经合渝路往临港街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临港街道梨子叶(小地名)路段处,因未确保行车安全,撞到正在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是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合并胸部损伤死亡。经合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报警并随即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张某某系过失犯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并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又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微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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