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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作单位河北省**研究院张家口分院,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7日指定本院管辖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GK****号小型轿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新华街华新园小区三期66号楼东侧路段路肩位置由东北向西南倒车时,将在其车辆后方由东南向西北正常行走的被害人武某某撞倒致伤,武某某经张家口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家口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武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武某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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