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90********,汉族,大专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薛丽,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害人崔某某近亲属梁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听取被害人崔某某近亲属梁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薛丽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豫G****号牌小型轿车沿长垣市**大道自**行驶,行驶至长垣市**办事处“**门前处时,撞住自北向南步行横穿马路的被害人崔某某,造成崔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张某某让他人用其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自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待。经长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崔某某系外力致第1颈椎脊髓离断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020年2月11日,长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遇见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某未在确认安全后横过道路,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1月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赔偿被害人崔某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6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长垣市指挥中心接处警记录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长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
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5.视听资料:事故发生地道路旁门市的监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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