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611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皖******号欧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处颍上县**镇**村路段时,因观察不明、操作不当且车辆占道行驶,与相对方向王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投案,积极救治伤者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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