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德阳市旌阳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川F*****小型越野客车沿德中公路由中江向德阳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德中公路新中镇龙居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出路面并与行人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2020年2月16日,罗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该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某无事故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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