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毕业,个体经商,住新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20时25分, 在新野县新甸铺镇朝阳街警亭北200米道路处, 被不起诉人张**驾驶豫***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 与由南向北推人力三轮车的孙**发生碰撞, 造成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孙**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张**赔偿被害人孙**近亲属60万元,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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