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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丁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一刑不诉〔2020〕5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丁,男,1979年黄岩月黄岩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9黄岩黄岩黄岩黄岩,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某村某号。2016年4月1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继续采取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20年5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丁伙同张某乙、张某丙、张某甲(均另案处理)、张某戊、张某己(均已判决)等人,在承包南城街道蔡家洋断头河改造工程失败后找到工程实际承包人叶某某,以阻挠南城街道某村的断头河工程为借口,言语威胁被害人叶某某,并向其敲诈勒索人民币30000元,后张某戊、张某己从叶某某处拿到15000元钱,其中张某己分得5000元。张某戊分得10000元。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四人未从叶某某处拿过钱财。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在案证据被害人叶某某陈述及同案犯张某戊、张某己等人的供述,现有证据难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丁向被害人叶某某实施威胁恐吓及索要财物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及与张某戊、张某己等人之间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均不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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