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家港市某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诉刑不诉〔2020〕220号

被不起诉单位张家港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55********,法定代表人唐某某,住所地张家港市****路北侧、**港北侧。诉讼代表人庄某某,男,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86********,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张家港市**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10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张家港市**有限公司,为了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由总经理唐某某通过干某某、顾某某虚开了出票单位为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物流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张家港市**有限公司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88.285万元,用于抵扣税款人民币18.658872万元。

张家港市**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案发后,张家港市**有限公司补缴了上述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限公司财务凭证、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公司接受虚开的发票明细、补税凭证等;

2.证人钱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唐某某、顾某某、干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张家港市**有限公司指使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张家港市**有限公司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公司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家港市**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