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69********,汉族,大专文化,湖北荆州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路**号,现住荆州**街**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2020年9月8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30日,民警在巡逻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廖某某驾驶的鄂D****1的白色比亚迪轿车内副驾驶座位上的黑色手提包内和车内门把手处有疑似毒品若干,经鉴定,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净重19.68克,且廖某某尿检呈阳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廖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持有,且持有10克以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