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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盗窃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途经赣州市南康区**街道**街**商城斜对面(**专卖店门口)时,发现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未拔钥匙,随后将这辆电动车启动直接骑走。直至2019年11月0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后投案。被盗电动车为白色雅迪牌电动车,型号:YD600DQT-B,车架号:LR4NE060XK126****,电机号:BGWK954****。经南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为3156元。

廖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被害人予以了赔偿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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