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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84********,汉族,大专文化,江西省**自然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监察大队大队长,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市**镇**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3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赣******小型普通客车从龙南市龙翔大道往金水大道行驶,当车行驶至广场东路体育广场路段,因注意路面动态情况不够,碰撞到未从人行横道从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钟某某,造成钟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龙南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廖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钟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80万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廖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后被口头传唤至龙南市**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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