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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庭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公诉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庭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现住地:贵阳市观山湖区**小区**栋**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庭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李某某为给客户办理二手车过户手续,以70元/份的价格通过被不起诉人庭某某联系他人办理伪造的贵阳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暂住登记凭证”。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庭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伪造“贵阳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的公章交给李某某在伪造的“暂住登记凭证”上盖章使用。2019年11月23日9时许,李某某驾驶贵A****9轿车行驶至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竹镇甲秀南路时,被公安机关设卡盘查,从车内查获上述印有“贵阳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字样的公章,经鉴定,该公章系伪造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印章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案件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调取证据清单、检材印章样本;3.证人证言:戴某某、周某某、沈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庭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不起诉人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鉴于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庭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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