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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牛肉汤馆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庞某某与丈夫夏某某于2018年2月起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经营“**牛肉汤馆”。夏某某为法人,庞某某负责日常经营。2018年7月29日,庞某某从网上购买10斤无“动物检验合格证明”的生牛肉在店内进行加工、销售。2018年8月1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批生牛肉进行抽检,经检测:该批生牛肉中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整顿办(2010)50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规定》要求,判定本批次抽检产品为不合格。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作出不起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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