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仙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5月29日下午,海港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方在对**镇**村周某某的土地进行平整的时候,被不起诉人应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采取咒骂、脱衣裸体、平躺在铲车前后轮之间等方式阻止施工队施工。土地平整之后,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6月5日,应某某、周某某每日早上5时至6时左右,在施工现场摆放好石头、豆腐、香、蜡烛等祭品,对施工队进行辱骂、诅咒,严重影响施工方的正常施工。
2、2019年10月初的一天上午,周某某在未获得下各镇镇南路安置房的情况下,周某某私自叫来一辆挖机、两三辆翻斗车到下各镇镇南路挖街面房地基,被沙头村书记周招明制止后,周某某不听劝阻,依旧安排挖机施工。周某某的行为后被土管局、城建局、下各镇政府等部门阻止,并且被扣留现场施工车辆。2019年10月17日、18日、19日,应某某和周某某等人在本县**镇**村(已完成移民,现在是朱溪水库施工地)搭建简易帐篷,夜宿在帐篷中,并且合谋将他们住在**村帐篷的照片并编辑虚假文字后发至网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镇联防队员予以拆除后,应某某等人又重新搭建,反复多次,严重影响水库建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仙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某某参与本案的具体行为及造成的影响程度难以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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