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岩罕挖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甲,男,1984年1月7日1984年**月**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4010730195328011984********,户籍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在景洪市**镇**号被不起诉人岩某甲家中依法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时,在岩某甲住所1楼客厅右侧卧室床头柜子内查获疑似象牙制品手串1串(109颗珠子,乳白色)。经核实,查获的手串系被不起诉人岩某甲于2017年1月以500元的价格向岩某乙(另处)购买所得。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串珠链为长鼻目象科象属的象牙制品。象属的物种除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非洲象种群外均被列为CITES附录I物种,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非洲象种群被列为CITES附录II物种,其中亚洲象被列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象牙手串重量为23.06g,价值人民币960.8元。

被不起诉人岩某甲知错悔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岩某甲未经许可擅自购买象牙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岩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岩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