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86********,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6月2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3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08分许,屈某某酒后驾驶豫K*****号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许昌市示范区魏武大道与许开路交叉口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屈某某每100ml血液含乙醇116.21mg,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