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尔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66********,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住**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石渠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尔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大概32年前左右,犯罪嫌疑人尔某某到甘孜县去做珊瑚生意时在甘孜县境内遇到了一名阿坝州籍叫康某某(音译)的人,犯罪嫌疑人尔某某就用8颗珊瑚珠和康地的枪支进行交换了,康地给了尔某某一支自动步枪及16枚弹药,尔某某就将枪支那回家里藏匿。
大概22年前左右,犯罪嫌疑人尔某某的后爸西某某(音译)上门尔某某家,当时西珠带了一支小口径步枪,后来西某某生病时,西某某就把这支小口径步枪及30多发子弹遗留给尔某某,犯罪嫌疑人尔某某就将两支枪支及弹药一起藏匿在自己家附近的山上。于2020年10月30日12时许将该两支枪支及弹药主动上交公安机关;尔某某持有的两支枪支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验结果为:1、送检的自编号1#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小口径步枪,具有杀伤力。2、送检的自编号2#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行为,但1.本案犯罪嫌疑人尔某某属主动上交枪支。2、犯罪嫌疑人尔某某认罪态度好,经警综平台查询无犯罪前科。3、犯罪嫌疑人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尔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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