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泉检刑不诉〔2023〕13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7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某某镇某某村。2015年,因赌博被石泉县公安局处罚款500元。2016年,因赌博被石泉县公安局处罚款500元。2021年犯交通肇事罪被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21年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2年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被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2年12月15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3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石泉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2年11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寇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陕G7****号牌轻型多用途货车行至**村委会斜对面桥上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寇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将车停至G210国道**镇**村**组老收费站路边。2022年11月24日8时许,由村干部报警后将其送回家中。2022年11月24日9时10分,办案民警到其家中对寇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91.8mg/100ml。随后民警将寇某某带至石泉县中医院提取取血样。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寇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82.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因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寇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检测鉴定是在其第2次饮酒后进行,未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第1次饮酒后血液中血醇浓度进行检测鉴定,从而导致认定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第1次酒后血液中血醇浓度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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