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容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企业工作人员,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日19时许,容某某驾驶湘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高速1233km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容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4.6mg/100ml。
本院认为,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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