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巷**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宫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北口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宫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82.91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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