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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宣某某危险驾驶案)_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协会工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226号1栋2单元402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23时18分许,柳州市公安局柳南交警大队民警在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路段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查获被不起诉人宣某某涉嫌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桂BD11766号“宝骏”牌小型轿车的违法行为。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宣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13.43mg/100mL,已超醉酒临界值,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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