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镇**村。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一次补充侦查,2020年12月21日侦查机关再次移送起诉。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14日16时许,在**镇**超市内,宗某某在购物时将受害人蔺某某的钱包偷走,内有现金1800余元及银行卡一张,钱包价值300元,损失总价值21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系盗窃行为,但是否达到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清,经一次退查后无再次退查必要宗某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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