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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宗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在五常市欢乐迪歌厅前与被害人杨某某(男,37岁)发生争执,后宗某某将杨某某右手指掰断,经法医鉴定:杨某某右手食指近节指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20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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