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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东省平度市人,系青岛**咨询有限公司人事专员,住平度市**小区**号楼**单元401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迟某某在平度设立青岛**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迟某某组织带领相关人员,在没有相关资质和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根据投资期限的长短,以年收益7.8%至15%的高息加分红等诱惑,介绍客户投资购买北京起点创汇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一体未来(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非法开展吸收存款业务。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担任青岛**咨询有限公司人事专员,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同时个人非法吸收存款1050000元,其中80万元系投资人李某某重复投入。

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违法所得已退缴。2020年7月15日,宋某某个人退赔李某某损失242486.72元。李某某投资的25万元本金已经全部收回。

认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有:

1、书证: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投资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汇款回单等;2、投资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本人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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