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9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无业,住临沂市罗庄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夏天至2017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以300元价格向姚某某出售冰毒五次,每次一小包约0.3克。
2、2017年夏天,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以300元价格向王某某出售冰毒一包约0.3克。
3、2017年夏天,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以300元价格向徐某某出售冰毒两次,每次一小包约0.3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是否存在贩卖毒品的故意和行为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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