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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36073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现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屋(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经鉴定: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9.64mg /100ml)驾驶一辆粤L9****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常平镇下墟路下墟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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