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Z8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牌照为甘03-8****大中型拖拉机沿云阳县北城大道向云阳县中医院方向行驶,车行至云阳县中医院公交站路段时,撞上横过马路的被害人葛某甲(殁年84周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葛某甲受伤。葛某甲经救治无效于2020年7月24日死亡。经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葛某甲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葛某甲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及并发症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事故现场被云阳县交巡警民警抓获。2020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死亡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葛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检验、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故发生,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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