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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街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思南县**镇**段用自用船将密网放到河里,次日2时30分许并去收网,后就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清点及现场称量花鲢一条重17.245千克,漂鱼仔215条重7.81千克,经思南县农业农村局鉴定,安某某用于捕捞的渔网属于违法捕捞工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积极增殖放流,已向思林库区投放鱼苗5000余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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