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68********,汉族,高中毕业,卧龙区*****工作人员,中共党员(1996年7月入党),住南阳市宛城区**路**公寓*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3月13日15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酒后驾驶豫RD****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沿南阳市卧龙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雪枫路交口西50米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 鉴定,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7.3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被不起诉人宁某某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明。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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