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5时许,被害人吴某某驾车欲进入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地下停车场,在保安人员核实其车辆信息的过程中,因被害人吴某某将车停在车库门口,在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要求其将车辆挪开时,双方发生争执,进而互殴,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吴某某病历材料、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谅解书、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户籍信息;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认罪、刑事和解获得被害人谅解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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