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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曾用名孟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工作**税务局,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中午及晚上,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在长沙县**镇明月山庄吃午饭和晚饭时均饮酒,当晚20时许晚餐结束离开时,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在明月山庄呼叫代驾因位置过于偏僻无人接单,后驾驶湘******小型客车从明月山庄开往秋江公路继续寻找代驾,20时47分在长沙县**镇秋江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明月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结果为152毫克/100毫升,随即民警将孟某甲带至长沙县**镇卫生院抽血送检,经检验,孟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6.2毫克/100毫升。

2020年7月11日20时许,孟某甲被交警查获后配合调查,2020年7月31日9时许,孟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罪行。

2020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县税务局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称孟某甲系酒后多次呼叫代驾无人接单,为寻找代驾而醉酒挪动车辆行驶几百米继续呼叫代驾,孟某甲自2006年从部队转业至长沙县税务局,在部队服役期间曾多次参加抗洪抢险、处突任务,多次嘉奖。转业后在单位各项重大改革工作中表现突出,向本院申请不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抽血照片及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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