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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公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个体经营者。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剑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剑阁县公安局释放,变更为取保候审。住三台县**镇**三期**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后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0日至10月4日,林某某、赖某某、唐某某(另案处理)在剑阁县境内共同盗窃价值5558元通讯基站11个,于2018年10月4日晚上运至三台县城**路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邹某某夫妇经营的废品收购门市部销赃。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丈夫邹某某明知林某某、赖某某、唐某某在自己开的废旧物资回收门市部出售电缆铜蕊线300余公斤来路不明而予以收购,共支付林某某、赖某某、唐某某销赃款14000余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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