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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3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四川**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号楼**单元***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2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渝BM****的小型普通客车,自九龙坡区西城天街行驶至九龙坡区西郊路动物园轻轨站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130mg/100ml。随后民警将孙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酒精呼气测试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的法定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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