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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7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路**胡同**号,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室,护工,2018年因盗窃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9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捷安特牌电动二轮车沿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庆丰街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尹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尹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孙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201.14mg/100ml;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经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尹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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