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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1********,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巷**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5日21时10分许,孙某某醉酒驾驶云D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会泽县通宝路由东向西行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37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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