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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公一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84********,汉族,**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现住广东省**市**区**镇**路**号**花园**座**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2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7日14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粤******越野车途经岳阳县**镇**村**组路段时,因疏忽大意,将在地坪边玩耍的被害人张某某倒,造成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对事故不负责任。2018年2月25日,事故各方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死者亲属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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